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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信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秋季免疫方案

发布时间:2008-11-05 09:10:48 浏览 次 来源:
 

     为扎实做好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切实提高畜禽免疫密度和质量,建立有效的保护屏障,有力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2008年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秋季免疫方案》(豫政防〔2008〕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应免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畜牧局批准,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应免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应免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应免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应免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六)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七)炭疽和布鲁氏菌病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但奶牛和种公牛不免疫。

二、具体要求

秋季集中免疫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集中免疫阶段,从9月中旬至10月份,各地组织防疫队伍,集中力量,全面突击,力争基本完成集中免疫任务;第二阶段为补免补防阶段,11月上旬,各地开展查漏补缺、补免补防工作,进行自查评估。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中、下旬,全市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和免疫效果评估,并迎接全省的检查验收。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1、免疫程序

散养家禽按照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免疫。规模养殖场按下列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1)种鸡、蛋鸡

雏鸡7日-14日龄时,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在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

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 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周,再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

肉鸭7日-10日龄时,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后3周,再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6)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7)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省境地区受到省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境边界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按农业部要求,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所用疫苗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4+Re-5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3、免疫方法

(1)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2)部分地区的蛋鸡规模饲养场要特别注意:如果H9亚型纳入禽流感免疫程序,使用带有H9亚型的联苗进行免疫时,一是H9的免疫不能代替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二是要加强H5亚型免疫抗体监测,凡H5免疫抗体不合格者应及时加强免疫。

(二)口蹄疫免疫

1、免疫程序

散养家畜按照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免疫。规模养殖场按下列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1)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仔猪、羔羊、犊牛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省境地区受到省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境线30公里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1、免疫程序

散养猪按照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免疫。规模养猪场按下列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1)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规定使用。

(四)猪瘟免疫

1、免疫程序

散养猪按照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免疫;规模养猪场按下列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1)商品猪

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2)种猪

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规定使用。

(五)新城疫免疫

1、免疫程序

散养家禽按照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免疫。规模养殖场按下列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1)种鸡、商品蛋鸡

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2)肉鸡

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一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使用。

(六)狂犬病免疫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免疫。

(七)炭疽和布鲁氏菌病免疫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但奶牛和种公牛不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使用。

三、免疫效果监测

各地要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的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价免疫效果。要重视和加强日常监测,科学评价和指导免疫工作。对于群体免疫抗体水平合格率低于70%的畜禽,及时进行补免补防,保证免疫效果。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州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或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州I型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畜禽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免疫是提高畜禽抗病力,防止动物疫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地要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的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免疫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创新方法机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全面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根据不同饲养方式,对畜禽免疫工作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规范免疫操作,按要求更换使用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疫苗要求的条件进行储存运输,保证疫苗质量。出现疫苗严重应激反应的,应立即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并和疫苗生产厂家联系,妥善进行处理。规范免疫行为,做到建立防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加施二维码耳标“三同步、三到位”,确保建档率、发放率、加施率都达到100%。

(三)落实政策、提供保障。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及时足额落实疫苗配套资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按50%﹕20%﹕20%﹕1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贫困县(区)按50%﹕25%﹕20%﹕5%的比例分别承担。口蹄疫的疫苗经费,仍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照6:2:1:1的比例分别承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50%,地方承担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解决。同时要积极落实好基层防疫员的劳务报酬、免疫抗体监测等经费,切实解决好防疫工作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为免疫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督查、注重实效。要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组织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活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报情况,保证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的开展情况,每10天向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市里将编发快报,及时通报各地免疫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