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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富佑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饲料案

发布时间:2016-11-29 11:00:48 浏览 次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信牧饲罚〔2016〕4号
处罚名称 信阳富佑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饲料案
处罚类别1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当事人信阳富佑饲料有限公司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中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处罚依据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富佑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07265708-7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413021072657087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裴其伟
处罚结果 1、没收信阳富佑饲料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400元人民币(3700元/吨×2吨) 2、罚款2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01
处罚机关 信阳市畜牧局
当前状态 正常(或空白)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6-11-2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