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巩固我局文明单位建设成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禁烟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公场所(局办公楼和办公院内)一律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香烟及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二、单位以外其他公共场所应自觉禁烟。
三、在不宜吸烟的环境、区域禁止吸烟。如:干部职工集体活动、妇女儿童在场、上级领导和外来人员视察时均不得吸烟。
四、所有人员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吸烟者在办公场所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听从劝阻的,可以举报。凡违反规定的人员在全局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扣发精神文明奖。
五、如有外来人员办事,给予禁烟提醒。
六、各单位要做好下属人员、外来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
七、此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