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种畜禽的申办程序
发布时间:2008-07-28 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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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现将办理进出口种畜禽的有关程序规定如下:
1、引种单位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引种单位的基本情况;⑵引种理由;⑶该品种体型外貌、生产性能;⑷该品种市场及效益估测;⑸引种资金来源等。申请报告上要有本辖区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引种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后,由引种单位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一式五份)
3、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加盖公章,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份留审批单位即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审核单位即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代理口公司,一份交海交,一份由引种单位留存。
5、凭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向地方海关办理进出口种畜禽免税手续。
6、凭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报告,审批隔离场地。大中家畜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安排隔离场,家禽及其它小动物按下步骤进行。
7、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接到引种单位的申请报告后,由引种单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并组织有关人员到场实地考察,符合“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要求者,出具“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8、引种单位持“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到国家质检总局和代理公司办理有关进口手续。从国家动检局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才能引进。
9、进口的种畜禽到岸后,大家畜在规定的隔离场隔离45天,禽及有关小动物在自建的隔离场隔离30天。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抽检没有问题的,由代理公司向供种的外企单位付款,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