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审定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8-07-28 15: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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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对畜禽新品种审定规定如下。
一、畜禽新品种的报审条件
1、主要特性、特征、生产性能、遗传性状稳定,与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
2、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
3、培育品种的数量及畜禽结构应达到品种要求标准。
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鉴定意见。
二、畜禽新品种申报材料
1、报审品种申请书;
2、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3、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三、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
1、申请者根据报审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规定向省级以上畜禽品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过申请人,如不受理,应说明理由。
2、省级以上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六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如审定通过,报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级批准公布的要上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审。省级以上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配套系一经公布命名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确需更改,由国家或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五、审定通过的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配套系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由国家或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生产、推广建议,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