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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发布时间:2008-07-28 15:09:11 浏览 次 来源:
 

    种畜禽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一)审批权限
1、种公牛站、胚胎生产经营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加具意见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批发证。 
2、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的许可证,经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批发证。 
    3、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的许可证,经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批发证。
    4、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种禽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批发证。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2、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品种、并具有相当的规模。
    3、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良好的卫生隔离条件。
    4、场长应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完整的育种档案、技术资料和记录。
    6、有相应的防疫措施。
    (三)申报程序
l、申报人应在供种前,根据申报级别、审批权限和申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市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2、市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组织验收、审批发证或报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组织验收、审批发证或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批发证。
    4、经验收合格者由批准机关核发许可证,并注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效期。
    5、审批机构对已批准的种畜禽场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合格者实行限期整改或取销其生产经营资格.
    (四)申报材料
    种畜禽场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供种单位提供的《种畜禽合格证》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3、购种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购种发票应与申请验收的品种、代次、数量相符合。
4、验收总结报告,一式三份。
5、一级以上种畜禽场需附具种畜禽选育方案三份。
    (五)种畜禽经营
    l、销售已有品种标准的种畜禽,须符合二级以上等级标准,其中种公畜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没有标准的可参照选育标准。
    2、出售的种畜禽须附具“三证一票”,即《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检疫证和购种发票。
    3、经营家畜人工授精者,所使用的种公畜须取得《种畜禽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当出现严重遗传缺陷或丧失种用价值时,应立即吊销其《种畜禽合格证》。种公畜如发生一、二类家畜传染病的要及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