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信阳市畜牧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问卷调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服务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公示栏

发布时间:2008-07-28 12:06:10 浏览 次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职责: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河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及防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河南省兽医防治站负责种畜禽场和出口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及建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养殖场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办理程序:

种畜禽场和出口动物养殖场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动物防疫机构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动物防疫机构在收到申请书及申请表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动物防疫机构审批。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水笔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下均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3)场区平面图;
(4)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动物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制度,疫情监测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预防免疫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5)饲养管理制度(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6)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动物饲养场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病死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种畜禽进场检疫隔离区等)。

省动物防疫机构收到报批材料和河南省动物饲养场审验评分标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

对符合规定的场,经审核、登记、编号后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场,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监督整改。
三、收费依据:依据豫价费字(1993)107号规定,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收取。
四、服务承诺: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核,不为难当事人;遵守限期办结制度;对需整改者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增加办事透明度。
五、举报电话:(0371)-----5782734